乡镇*请假销假制度1 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机关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机关干部、工勤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到岗,要按规定程序履行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乡镇*请假销假制度3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乡镇*请假销假制度1
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机关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机关干部、工勤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正常到岗,要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领导班子成员、行政科室科长、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市直学校校长、*离市外出,要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在办公室备案。
二、请假的范围种类
请假的范围种类分为年休假、病假、事假、婚丧假、生育假、探亲假等。
(一)年休假
1.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假期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假期10天;满20年的,每年假期15天。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工龄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工龄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再有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4.年休假不包括公休假与法定假,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二)病假、事假
病假、事假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三)婚丧假、产假、探亲假
婚丧假、产假、探亲假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履行审批程序并呈报办公室备案。
(四)其他假
公差:分为因公学习、出差、考察等。请假的天数按实际情况天数确定,审批时要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三、请假内容
机关干部请假要说明请假的理由。领导干部外出时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报告:外出人员、事由、时间、所到地点、联系方式;在此期间代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请销假的手续
请假采用书面形式,由请假人按规定填写《请假条》,销假可采用口头形式。
机关干部请假须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请假;领导干部离开本市外出须提前1个工作日进行报告,离晋外出须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领导干部外出、机关干部请假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确因紧急或意外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事后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五、请假的审批
1.领导班子成员、市直学校校长、*请假,由局长审批。
2.行政科室科长、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请假3天以下,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
3.其他干部及工勤人员请假3天以下,由科长(主任)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科长(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4.机关干部请假后,要向办公室登记备案。请假期满后要按程序履行销假手续。需要续假的,按以上程序重新报批。
六、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形应当申报备案
1.当年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因私事请假出国(境)超过半月的;
3.请出国(境)探亲假超过3个月的;
4.因受到停职审查、党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处理)被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不在岗的;
5.未涉及到的其他情形,及遇上级政策有调整变化的情形,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要求
1.请假人在请假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在单位有紧急任务时,确保及时回到单位。
2.请假人员未按程序审批或伪造病事假证明,逃避单位工作,一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
以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依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乡镇*请假销假制度2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严肃请销假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程序
(一)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主,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打电话请假,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二)单位主要领导请假,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同时要将*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的外出请假审签手续送市委办公厅秘书处报市委主要领导阅知。单位领导班子副职请假,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向组织部和纪委请示,并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三)科级干部病、事假在3天及以内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经局主要领导同意,报组织纪检*门备案。
(四)一般工作人员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的由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审批。在此之外需要延假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
(五)单位干部职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纪律要求
(一)工作人员请假需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二)工作人员请假外出期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回的,需通过电话直接向审批人说明情况,由审批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三)请假人须在假期期满的次日内向审批人当面销假或电话销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延假或延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4、骗取医疗疾病证明并被准假,经查证核实的。
5、请假期内的薪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责任追究
(一)工作人员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二)工作人员无故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给予辞退处理。
(三)对于长期请病假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四)请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到六个月的工作人员,年度不进行考核,超过六个月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五)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报市纪检*门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按照旷工有关规定处理外,报市纪检*门追究其纪律责任,并扣除请假期间的全额工资。
四、请假期内的待遇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6个月及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全额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全额工资的80%。
3、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
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工作人员在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乡镇*请假销假制度3
1、镇机关工作人员要按时上班,按时签到,按时下班。
2、上班期间不准做与“五不准”相违背的事情。
3、每名工作人员月出勤不得少于20天。
4、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班,一定要写出请假条,科级干部请假条由*批准,一般干部请假由副*批准,并将请假条交*。
5、请假期间要委托人代理事务,确保工作衔接。如果因工作缺位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6、上班期间因公事外出或开会培训等须告知办公室。
7、镇纪委每周对出勤、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公开公示存档。
8、出勤天数由办公室按月汇总公示,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