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的死刑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摘要:从近几年世界各国对死刑存废问题的态度来看,废止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但是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仍然没有停止过。本文站在死刑废除论的立场,通过对死刑存废争议观点的对比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探讨,并对逐步废除死刑提出建议。

关键词:死刑制度;存废争议;社会学依据;路径选择

一、 死刑的概念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生存的基础,从人世间消灭犯罪分子的存在,它使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①

二、死刑的社会学分析

(一)、死刑与社会经济因素

死刑形成的复杂过程受到一系列社会条件影响,其中社会的经济性因素起着主要作用。死刑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刑罚种类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人类的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所以人们只能对产品实行原始公有制下的平均分配,在这种社会关系下,刑罚没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死刑对于原始人类而言更是完全陌生的东西。但是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平等和谐也会随之瓦解,人类从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并具备了刑罚存在的社会基础。

由于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单位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只能创造出很少的财富,个体在生产劳动中的价值不高,生命价值被看淡,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在刑罚体系中生命刑居多。同时,由于生产力落后,执行刑罚的工具很简陋,刑罚的执行过程就更显得血腥残酷。如封建社会的肉刑、死刑和笞刑等,体现出刑罚的残酷性。从刑罚制度上看,封建社会存在着比较残酷的刑罚制度,比如封建社会的“连坐制”。

但是伴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知识和认识水平也大大提高,自然,人们越来越不能忍受残酷的刑罚,另外,人的劳动能力受到重视,生命价值相应提高,人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封建统治者也对自己的统治方式相对进行了调整,出现了诸如“德主刑辅”的统治观点。由于死刑体系的出现和存在本来就是以原始社会十足对外复仇为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氏族内部为禁止复仇而开始采用死刑已经是化消极为积极,死刑体系不可避免的要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为肉刑体系所代替。②后来徒、流代替肉刑,自由刑又代替了徒、流刑,显示出刑罚逐渐趋轻的倾向。死刑这一数千年来作为主刑的刑罚方式从受到人性的拷问和责难终于步入没落。死刑从占据刑罚体系的中心位置逐渐到在刑罚体系中地位的每况愈下以及面临的强烈的废除死刑的呼吁,这跟生产力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人们的主体意识逐渐增强,伴随而来的是人的价值的提升,生命的可贵与神圣得到世界的认同,人权意识不断增强。市场经济是强调等价交换的经济形式,生命的神圣是不能用任何物质替代的,所以诸如财产犯罪、经济犯等非暴力犯罪中就没有理由适用死刑。③在经济犯罪中适用死刑是对物质的极大推崇和对生命的亵渎。所以在经济关系市场化的过程中必然会沉陷刑罚的轻刑化和死刑适用的减少。

(二)死刑与社会文化因素

在中国近年来废除死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可反对者众,这和中国的传统文化息息相关。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重刑主义”的色彩相当浓郁。我国具有重刑传统,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形成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尤为强调死刑的惩戒和震慑作用。同时,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属于中国文化一部分的报应观念仍具有相当影响力。广大民众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有着强烈的报应观念,“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死刑的安抚、平息作用在一定时期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千百年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被视为天经地义的,而且这种思想已经根深蒂固的溶入中国人的血液里。大家习惯了从道义的角度来定义,使之成为判定事非善恶的一个标准,也是约束我们行为的一个重要准则。却没有从尊重生命的角度来思考,在很多人眼里死刑不光是一个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更有一种对死者的同情,对坏人的报复,统治者想要达到的效果是“杀一儆百”,普通群众则出于某种“好奇、兴奋、感慨、义愤”等等不同情绪而理所当然的旁观,甚至常有呼“死有余辜”者。也许正是在这样一种“观看杀戮”的“习惯”中,中国人对于死亡没有了敬畏,对于生命更加漠然,大部分普通中国人还没有意识到,死亡,不仅仅是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更是剥夺了人作为生者的尊严。

(三)死刑与社会政治因素

死刑存废是一个法律问题,但是由于它涉及国家的刑罚权,所以死刑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死刑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反映到具体层面就是一段时期的死刑政策往往取决于该时期统治者所奉行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

在我国古代,由于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在出现社会秩序混乱、统治地位受到动摇时,统治者都习惯采用极为严酷的刑罚来维持社会治安,以期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因此,中国古代的一个重要刑罚思想就是“刑罚世轻世重”、“治乱世用重典”。

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国家在死刑问题上一度主张“少杀慎杀”的政策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左倾”错误占据了思想的统治地位,国家政治与社会秩序混乱不堪,社会主义法制被摧毁殆尽,死刑适用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出现大量冤假错案,在这一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少杀慎杀?政策在立法和司法中的贯彻更无从谈起。

我国的刑事政策历经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而逐步演变发展成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成为了我国基本的死刑政策。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上主要是在削减死刑罪名,缩小死刑适用范围方面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这一政策体现了我国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虽然这次削减的死刑罪名多是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的,对不能实际降低死刑适用率,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死刑废除主张的认可,并且表明我国开始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

三、废除死刑的路径选择

我们应该承认,无论是从伦理哲学还是从社会学分析死刑都应被废止。针对如何废止死刑这一问题也产生了争议。邱兴隆教授第一个明确提出要立即废除死刑,但大部分学者主张逐步限制并最终废止死刑。我认为,我国还不具备立即废除死刑的条件。幻想一蹴而就解决死刑问题是不可能实现的。在对待死刑的问题上,虽然不能立刻废止,但是也不能踟蹰不前,应该明确废除死刑的态度,并抓住时机不遗余力的采取有效措施跟进刑罚制度建设,一鼓作气争取废除死刑早日实现。

死刑制度在我国存在千年之久,根植于我国传统文化之中,废除死刑不可能一蹴而就盲目跟随大潮,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通过由限制死刑适用到逐渐废止死刑过渡的方法循序渐进的推行。死刑制度的改革进程只有与我国的社会发展水平、文明程度等现实状况像是因才能在逐步实现死刑废除的同时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注解:

①向朝阳主编《中国刑法学教程》,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

②许发民《刑法的社会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4页。

③储槐植《市场经济与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4页。

作者简介:任晓(1990-),女,汉族,河北邯郸人,法律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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